进店拍照,没有点单消费,也被收了50元的“拍照费”。近日,柳州市民韦女士在窑埠古镇一家咖啡店遇到了这样的事,为此她已向工商部门反映。
韦女士介绍,她在朋友圈看见,窑埠古镇有一家咖啡店装修不错。2月14日晚,她与丈夫在窑埠古镇吃完饭,就想到这家店看看。这家咖啡店位于三楼,玻璃门关着,需要按门铃。门口有一块牌子,写着“本店低消为68元/位”。来到店内,前台工作人员给了韦女士一个牌子,提示她扫码点单。韦女士表示先看看,随后她和丈夫在店内转了转,并拍了照。
韦女士称,因为当天晚饭吃得比较多,所以她没有在咖啡店点单。韦女士和丈夫刚准备离开,一名工作人员跟他们说,最低消费68元,如果没有点单就要收取50元的入场费。
工作人员一开始表示要收取50元“拍照费”,之后又说是场地费。双方理论了很久,最终韦女士老公通过微信支付了50元。回到家,韦女士越想越不对劲,店内并没有写明不准拍照或者不点单就不准拍照之类的提示。她认为这是乱收费。
记者前往咖啡店采访时发现,店门口提示上标注了“场地费”
15日下午,记者来到位于窑埠古镇B区的这家咖啡店。与韦女士提供给记者的照片不同的是,咖啡店门口提示牌多了一块红色区域,用黑笔写着“不消费为¥50/位场地费”。
咖啡店工作人员谭女士介绍,14日晚8时多,韦女士与丈夫来到店内,当时工作人员已告知他们进店有低消,并提醒他们点单。工作人员认为两人会在店内消费,才允许其在店内拍照。
谭女士表示,该店的低消是入店最低消费为68元,跟点不点东西关系不大。“原则上是要给100元的。”谭女士说,双方僵持很久,最后两人支付了50元。
谭女士还说,他们店是经营下午茶的,因为环境好,也有一些影楼的摄影师来拍照,同样也是收费的。拍照收取场地费,也是该店经营收入的一部分。
韦女士查阅相关资料发现,2014年国家公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(试行)第十二条规定,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。我国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也规定,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
韦女士认为,这家咖啡店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,设置最低消费,还涉嫌强制消费。15日,她已经拨打12315投诉,并向前进工商所投诉。18日,她将把相关资料交给工商部门。
目前,此事还有待工商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。